虞凌云
虞凌云

虞凌云案:江苏财政压力以及“扫黑除恶指标”下的典型冤案

yly.918819.com 2023-02-24 10:19 虞凌云家属官方微博我要评论
记者案:江苏泰州虞凌云案,完整地展示了虞凌云案在三年扫黑除恶运动中,从上海被江苏泰州跨省“除恶”的泰州模式。在这个模式中,江苏泰州司法机关是如何曲解中央扫黑除恶的精神?将“趋利执法”贯彻于案件的侦查、审查起诉、法院审理、以及执行之中的?在趋利执法的背后,往往是地方财政压力以及扫黑除恶的KPI地方指标,有了这些压力,司法机关办案就得考虑执法效益问题,即执法力量投入与经济收益之间的对比,因此,江苏泰州虞凌云案就是典型的因地方扫黑除恶业绩指标压力,以及地方财政压力下的典型冤假错案。

虞凌云案:江苏财政压力以及“扫黑除恶指标”下的典型冤案
上海民企企业家,上海市金融信息行业协会副会长单位成员:虞凌云
 
一、虞凌云案:趋利性执法、抄家式执行
  
​​“要打造一个专业的移动互联网平台,用移动场景技术去改变中国人的消费理财观念。”这是几年前正立于互联网金融创业潮头的上海民营企业家虞凌云所构筑的蓝图。那时意气风发的虞凌云万万不会想到,任何美好的愿景也许只要遭遇一起刑事案件,便会如虚幻泡影般,一夕之间俱往矣,民营企业家似乎非常容易会掉入刑事案件的漩涡,这似乎与中央大力支持民营企业发展助力就业的政策背道而驰。
  
从无管辖权到寻找在泰州的被害人作为管辖点立案,到起诉书把财产清单模糊处理,不标明账号余额,到两审法院不顾“一个被害人因为同一事由被诈骗十余次”的荒唐逻辑而照单全收,再到目前的抄家式执行,最终34亿元将流入地方财政、第一公诉人异地升官。
  
虞凌云案完整地展示了扫黑除恶中跨省“除恶”的泰州模式。在这个模式中,我们同样也可窥见:泰州司法机关是如何曲解中央扫黑除恶的精神,将“趋利执法”贯彻于案件的侦查、审查起诉、法院审理、以及执行之中的。“法网恢恢,皆为利来;法网恢恢,皆为利往。”在江苏泰州,这恐怕不仅仅是个笑话……
 
虞凌云案:江苏财政压力以及“扫黑除恶指标”下的典型冤案
泰州虞凌云案|法院偷赚10个亿,比《西虹市首富》更能来钱
  
二、虞凌云案:法院偷赚10个亿,比《西虹市首富》更能来钱
  
在2018年上映的电影《西虹市首富》讲述了一个这样的故事:穷苦潦倒的守门员王多鱼(沈腾饰)和好朋友齐齐下岗,没有了生活来源。突然间,天上掉下来一个馅饼,他有一个300亿的遗产可以继承,但是前提是——他必须在一个月内花完十个亿,一分不留。王多鱼为了这10个亿,可谓骚操作百出,又是带着足球队住豪华酒店,又是请拉菲特吃大餐,又是开投资公司,什么股票绿投什么,最后还开保险公司卖脂肪险。
  
王多鱼绞尽脑汁,其实还是路子走窄了
  
他只要与泰州市法院一合作,别说一个月花十个亿,他还能倒欠法院二十五个亿。毕竟整个浙江省三年扫黑的罚没收入才45个亿。而江苏泰州市一个案子可能就是34个亿。这个案子就是虞凌云案,这个反向倒霉的“王多鱼”就是虞凌云。《西红柿首富》的现实版在江苏泰州上演,只是首富是泰州的法院。为了这34个亿,泰州法院,泰州公安,泰州执行庭,上上下下,想方设法让“虞凌云”这类民营企业家掉进他们的坑里。
 
虞凌云案:江苏财政压力以及“扫黑除恶指标”下的典型冤案
电影《西红柿首富》现实版在江苏泰州上演,34亿赚的盆满飘满。
 
  
三、虞凌云案:没有管辖权,强行制造管辖权?
  
如同高尔夫击球入洞一样,泰州公安需要做良好的准备工作,为此他们“不辞辛劳”——奔赴全国各地搜寻所谓的“被害人(老赖)”。虞凌云案中的有笔录的600余名所谓的“受害人(老赖)”,除几名被害人来自泰州姜堰区外,其余均为泰州公安专案组成员分赴全国各地找来做笔录的,这几个泰州的所谓“被害人(老赖)”便成了案件的管辖点。
  
其中,有的“被害人(老赖)”或其家属陈述欠了在数十个网贷平台借钱、甚至有上百个网贷平台借钱,单个网贷平台借了数十次,他们(老赖)的欠款多达数万、甚至欠款数十万元,他们(老赖)甚至不清楚向哪些平台借过钱。有的“被害人(老赖)”甚至不敢向警方承认自己借过网贷平台的欠款金额,或者只承认自己借了支付宝的花呗、借呗等网贷平台。
 
虞凌云案:江苏财政压力以及“扫黑除恶指标”下的典型冤案
虞凌云冤案:刑事司法保护“老赖”的典型案例
  
而本案中的虞凌云公司的现金贷产品借款金额只有1000-3000元/次,逾期后收取的利息最多不会超过本金的一倍,还款总金额不会超过6000元,且支持提前还款和分期还款,平台整体还款率高于80%,逾期率仅百分之十几,不构成套路贷的必要条件(若故意造成无法还款导致非法占有被害人财产的行为,以侵占财产为目的,才能符合套路贷的构成条件)。
  
虞凌云案涉案借款人高达200万余人,即使按照江苏泰州警方“搜肠刮肚”寻找所谓“被害人(老赖)的方法,投诉者也只有几百人,比例不到万分之三,且投诉者均否认自己被诈骗或敲诈勒索。在600余名所谓的“被害人(老赖)”中甚至有29人借钱后逾期未归还本金38,000余元,远超过法院认定的虞凌云“诈骗”他们的金额:13,600余元。法院的人员似乎从来没有借过钱?法院不懂金融也很正常,毕竟是在泰州这样的小地方。
  
换言之,上述“被害人(老赖)”还倒欠虞凌云公司两万余元。这就让虞凌云及家属、业内人士等非常不解,到底是谁在诈骗?“老赖们”借钱不还,江苏泰州警方不管,作为互联网金融的网贷出借方却成了诈骗和敲诈勒索?
  
无论如何,泰州姜堰公安是成功的,毕竟“被害人(老赖)”找到了,这为冤假错案办理“黑恶势力指标“案件的第一步成功迈出。
  
四、虞凌云案:一审判决所附财产清单为空壳 只有账号没有数额
  
在电影《西虹市首富》中,王多鱼为了花钱,雇佣了保险公司的几个保镖,给他们开了一个月十万的高额工资,但是如果他在泰州,钱不再是个问题。在虞凌云案件的财产中,全部都是泰州姜堰区公安局亲力亲为去查封、冻结与随案移送的。
  
在一审判决的最后,判决书写着公安局在随案移送的财产,这份财产清单很奇怪,可以说是一份空壳子财产清单,只有户名,卡号,开户行,但是却没有账户内“数额”。
 
虞凌云案:江苏财政压力以及“扫黑除恶指标”下的典型冤案
虞凌云案一审判决所附财产清单
  
随案移送的财产,本质是账户里的金额,而不是账户和卡号,那么泰州姜堰区公安局为什么只写了账户和卡号,却不写上金额呢?纵观虞凌云案的经过,从公安的随案移送不附账户金额,到一审法院计算涉案金额虚高,再到执行时不放过被告人配偶的合法财产,透过这些事情背后,我们可以看到两个字——“搞钱”。
  
当律师们想要查阅这些款项相关案卷时,却遭受到了法院的多番阻止
  
2021年3月11日,虞凌云、林明亮、赵健等被控诈骗罪、敲诈勒索罪案的申诉代理律师到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阅卷,档案室工作人员只给复制了19册审判案卷,不给复制侦查案卷、鉴定意见数据光盘和作为物证的移动硬盘。工作人员的答复是:经请示刑庭领导徐佼,答复称公安移送过来的案卷不给复制。是不是有人已经在这场趋利执法中挪用了大额财产?
  
五:虞凌云案:本应向被害人追缴的十亿却找上了被告人家属
  
在电影《西虹市首富》中,王多鱼为了亏钱,让他的好朋友庄强用“猪脑子”给自己做决策,买股票,投资未实现的梦想,什么股票跌就买什么股票。但是,如果王多鱼和江苏泰州法院合作的话,别说十个亿,三十四个亿都轻而易举。毕竟,泰州法院仅仅错误执行的金额便有十个亿了。
  
虞凌云案二审判决认定的非法所得数额34亿,并不全部在虞凌云及其家属的控制下,有些早已再投资,借给了所谓的“被害人(老赖)”,而这些所谓的“被害人(老赖)”没有归还的本金,也是之前的违法所得。
  
法院错误的执行方法导致本案出现了整整10亿的错误执行金额,而这本应该由借贷人归还的10亿要从被告人家属的财产里出。10亿的天价债务会使这些被告人家属终身活在永远也还不完的债务中,如同那个永无止境地推动着石头的西西弗斯。执行法院(2021)苏12执1号执行裁定书依照江苏省高院的虞凌云案二审判决书,认定虞凌云等人违法所得人民币3,456,243,623元。
  
该判决书第108页认定,“经查,虞凌云、林明亮等人供述,‘极速钱包’2017年放贷资金来源于‘口袋理财’但均已偿还并支付利息,2018年来源于2017年放贷收入。因此,即便存在未归还7亿元,也属于违法所得,依法不应扣除”。根据上述认定,如存在未归还的本金,也是来源于2017年及之后放贷收入的违法所得,已包含在3,456,243,623元违法所得中,不应扣减。
  
生意生意,为了赚钱,这些钱便会再投资,继续借给新的借款人,因为钱并没有全部在虞凌云本人的控制下,而部分受害人未偿还的本金也是非法所得。绝大多数不还钱的所谓“被害人(老赖)”借钱的次数都在2次以上,这也能看出其未偿还的本金本身来自于之前的放贷收入,已计入3,456,243,623元违法所得中。
  
因此,生效判决书所认定的3,456,243,623元违法所得,已包含未归还的本金部分。未归还的本金,应当从所谓的“被害人(老赖)”处追缴,而不是根本没接触到这个钱的被告人虞凌云的家属。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条之规定,交付给被害人的本金应当优先赔偿被害人损失。另据最高人民法院在(2016)最高法执监303号执行裁定书中的意见,若刑事判决书(或附清单)中并未直接列明赃款去向,判项中只明确“赃款继续予以追缴”,则即使裁判主文中提及赃款流向,法院依然应综合本案证据包括但不限于案涉款项流转的书证(如银行转账凭证)、证人证言等予以证实后裁定追缴。
  
另外,根据在案鉴定意见书,可以计算出判决书所称“7亿”未归还本金实际为1,010,799,689.30元,也就是十亿。具体而言(见表一),据闵中证[2019]数鉴字第2658号司法鉴定意见书,所有借款APP中逾期大于30天且未偿还款项合计1,010,799,689.30元。
 
虞凌云案:江苏财政压力以及“扫黑除恶指标”下的典型冤案
电影《西红柿首富》现实版在江苏泰州上演,34亿赚的盆满飘满。
  
而这十亿,并未处于虞凌云、其他被告及其家属的控制之下,而是在借款未还的“被害人”手中。法院如果强行向虞凌云的家属执行这十亿,也只是给他们设立一个一辈子也不能偿还的天价债务罢了,而不利于非法所得的收回和追缴。因为这个钱,根本就不在他们手里。
  
因此,判决书认定的3,456,243,623元违法所得中,被执行人实际控制的数额为2,445,443,933.7元,而剩余1,010,799,689.30元为未归还本金,应当从未归还本金的被害人处追缴后赔偿有实际损失的被害人。
  
也就是说,向被害人追缴未偿还的本金后,应当继续向被执行人追缴的违法所得不应超过2,445,443,933.7元。上述1,010,799,689.30元为未归还的违法所得,应当向656,671名借款用户追缴后,退还2,723,879名遭受损失的被害人。
  
另外,本案是分案审理,其他被告人已由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分案审理的被告人的违法所得,也是在参与本案犯罪过程中获取的,即其违法所得同样来自于实施“套路贷”犯罪的3,456,243,623元违法所得。
  
上述分案审理的被告人已经退赔、冻结在案的资金合计49,738,253.98元,而这些钱也不应当向被告人家属追缴。
  
六、虞凌云案:所有财产一律追缴,配偶合法财产也被株连?
  
高收益便有高风险,在《西虹市首富》中的王多鱼如果与江苏泰州公检法合作,虽然花出去十个亿轻轻松松,但是他女朋友的钱包便难以保住了,毕竟,泰州执行法官可不会管这钱是不是配偶的合法财产。
  
江苏高院的二审判决书明确写道:“经查,上诉人陈刚、原审被告人邱鹏作为虞凌云犯罪集团主要成员,应对共同犯罪给被害人造成的损失承担退赔责任,查扣在案的财产中,违法所得应予追缴发还被害人,不足部分应以其本人合法财产退赔,但家庭成员的合法财产应予退还。故该上诉辩解理由和辩护意见,成立。”

但是,实际上在执行中,执行法院却坚决不按照判决来执行。被告人配偶辛勤劳作的合法收入,即将被执行法官违法没收。未来的工资、收入,也已被法院盯上。泰州中院执行法官机械执法,冻结被告人配偶自有的证券账户、银行卡等等,在未听取案外人意见的情况下,径直予以划拨没收。这些配偶中,有人民教师、淘宝店主、电话销售员,他们的收入,有的是辛勤劳作所得,有的是财政拨款、补贴。
  
一名被告人的妻子,是江苏知名大学的老师,她咨询执行法官:“如果不和被告人离婚,工资是否作为家庭共同财产执行,今后法官会不会直接将其做教师的工资直接划扣走一半?”执行法官回答:“不是不可能,不是没有这样的执行案例。”
  
夫妻二人是大学同学,感情很好,原本相约出狱团聚,如今却面临“被迫离婚”,他们9岁的幼女都哭着劝妈妈:“妈妈,你跟爸爸离婚吧。”
  
七:虞凌云案:两岁小孩成被执行人,交学费的银行卡将被执行
  
在电影《西虹市首富》的最后,王多鱼完成了挑战,和妻子进行了环球旅行,最后决定把自己的三百个亿裸捐。不过,这个时候,肚子里的小孩突然踢了妈妈一脚,王多鱼开始担心孩子以后花钱的问题,决定为孩子留点儿钱。
  
而在江苏泰州虞凌云案中,泰州法院不仅不打算给孩子的生活留钱,而且居然判孩子也成了34亿的违法所得的被追缴人。虞凌云的两岁女儿,根据江苏泰州中院(2021)苏12执1号之一百四十一号《执行裁定书》,审判长丁明霞、法官赵旭、法官万辉裁定“冻结、划拨虞凌云年幼子女存款3456243623元或查封、扣押、扣留、提取相应价值的财产”。虞凌云的小女儿才学会走路没多久,马上将为父承担34亿的天价债务,或许此生都无法偿清
  
2岁的女儿成为全世界最小的“失信被执行人”
  
虞凌云的小女儿才两岁,作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甚至不可能拥有一张银行卡,而虞凌云的两个孩子中,只有年龄较大的拥有一张银行卡——这张银行卡只是用来划扣学费的。除了她以外,本案7名被告人的8名未成年子女均收到了各自的执行裁定通知书,泰州中院要求他们承担普通人根本无法承担的天文数字债务,何况他们还未成年,其中有些孩子,连执行是什么都不知道。按照执行法官对夫妻共同财产的逻辑,他们背负的是此生都无望解决的巨额债务。
  
这些孩子,年龄最小的2岁不到,最大的16岁,还在读高一。执行法官作为能通过司法考试的知识分子,不会不知道这些未成年人没有任何偿债能力,但是他们还是迈过了常识,执意让两岁小孩成为被执行人。
  
八、虞凌云案:“趋利执法”的背后“扫黑除恶KPI”指标制造冤假错案
  
在江苏泰州趋利执法的背后,往往是地方财政压力以及当时全国“扫黑除恶KPI”指标的压力,有了这些压力,部分地方司法机关办案就得考虑执法效益问题,即执法力量投入与经济收益之间的对比问题,没钱没指标的案子可做可不做。
  
虞凌云的34亿,正是当之无愧的大肥羊
  
如果公安认为自己被虞凌云家属和申诉律师这样的想法凭白泼了污水,请按照程序让律师能够接触到案件的全部卷宗。而不是积极侵害律师的阅卷权,隐藏起那些可能有问题的“案卷”。
  
案卷若能公开,则公道自在人心,但不敢公开?
  
虞凌云案34个亿的背后,是泰州公安强行制造的管辖权,跨省千里追捕三百人;是泰州法院不问清白的冻结所有人的全部财产,不区分是非法所得还是合法财产;是泰州法院错误向被告人家属执行的十个亿;是被告人家属身上永远也还不清的天价债务;是被告人的配偶的工资也要被夺走的违法执行。这个案子从公安到审查起诉、到审判、再到执行,全部都是“趋利执法”。
  
全国政协委员朱征夫在两会期间建议:刑事案件罚没所得统一上缴中央财政。因为在实践中,地方取得的罚没所得一般上缴地方国库,地方政府通常会返还部分罚没所得给办案机关,补充办案经费。在这种制度安排下,地方政府为了增加财政收入,要求司法机关做出“贡献”,导致办案机关和办案人员不得不积极寻找案源,选择经济利益更大的案件进行查办,选择性执法和逐利性执法应运产生。
  
如果所谓的“被害人(老赖)”不要求退还(实事上公安做笔录的所谓“被害人(老赖)”只有600余名),虞凌云案能给江苏泰州带来30个亿以上的财政收入纯利润,在这样巨大利益的驱使下,公安局+检察院+法院的一条龙执法便乱象丛生,因为他们可能不是为了打击犯罪,而是为了逐取利益,这很容易导致冤假错案的发生。
  
马克思说过:“有百分之五十的利润,它就铤而走险;为了百分之一百的利润,它就敢践踏一切人间法律;有百分之三百的利润,它就敢犯任何罪行,甚至冒绞首的危险。”而对虞凌云案的趋利执法,是多么的一本万利啊。因此,这些公安,这些法官,才敢践踏法律,才敢蔑视法治,才敢违背常识。但即使是财政状况不良,既不应该也不能够逾越法律的界限去搞创收。
  
因为,非法抄没的家财背后,俱是无数个家庭抚不平的痛苦,也是被践踏的司法正义。
  
最后,正义似乎永远都会迟到,但终究会到来。毕竟,人在做天在看。
虞凌云案:江苏财政压力以及“扫黑除恶指标”下的典型冤案
虞凌云父亲:作为二十几年的老党员,誓死要为儿子虞凌云讨回清白
 
---END---
 
更多江苏泰州虞凌云冤案文章,请访问《中国虞凌云冤案http://yly.918819.com/
虞凌云家属 - 虞爱玲(浙江检察官,虞凌云妹妹)联系方式:微信号:taizhouyu9
虞凌云家属官方微博:https://weibo.com/u/7538669893

    相关新闻
    虞凌云冤案
    虞凌云冤案
    虞凌云冤案
    虞凌云冤案网版权所有 翻版必究!Copyright©2019-2023
  • 您有虞凌云案件的任何信息,请联系虞凌云家属!

  • 上海网警网络110工商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