虞凌云案:鉴定意见书的统计项目表述不符合规范 导致结果失真
yly.918819.com 2024-06-10 17:10 未知
上海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贵所就虞凌云犯诈骗罪等案,委托本中心对福建中证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闽中证【2019】数鉴字第1209号、闽中证[2019]数鉴字 第1722号、闽中证【2019】数鉴字第2369号、闽中证【2019】数鉴字第2467号、闽中证【2019】数鉴字第2850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进行审查,并对这五份鉴定意见能否证明虞凌云犯诈骗罪等一案一审判决书认定的“违法所得人民币3456243623元”进行论证。我中心组织电子数据鉴定专家(中国人民大学物证技术鉴定中心)对这五份鉴定意见书进行论证,从专业技术的角度得出以下意见:
1、统计项目表述不符合规范,前后不统一,导致结果失真。鉴定意见书所统计的“申请金额""打款金额"“砍头息”“总回款”“回款本金”“逾期费”等并非电子数据专业术语,是否为财务专业术语 需要核实。第1209号、第2369号、第2467号、第2850号鉴定意见书对这些定义均未作说明,且前后描述也不一致,如“打款金额”也表述成“放款金额”,“砍头息"也表述成“手续费”,不准确的表述导致检验结果失真。
2、统计项目应当前后统一,统计方法应当经过论证或审查。从鉴定意见书所编写的查询语句中可以看出,“申请金额”为 money_amount,"砍头息”“手续费”为counter_fee,“打款金额”“放款金额”为这两项数据之差,即money_amount减去counter_fee。由于“打款金额”为鉴定人编写语句经过计算所得,并非数据库中的数据,计算方法是否科学存在疑问。鉴定意见书应当对这些统计项目统 一表述,阐述各统计项目的概念、论证或审查统计方法的科学性、统一前后查询的语句,才能保证结果的准确性和科学性。
虞凌云案件简要案情
虞凌云、庄铭、邱鹏、林明亮、陈刚、张嘉琦、赵健被控诈骗、敲诈勒索、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一案,由江苏省泰州市公安局姜堰分局侦查终结。2019年11月21日,泰州市公安局姜堰分局以虞凌云涉嫌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诈骗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庄铭、邱鹏、林明亮、陈刚、张嘉琦、赵健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诈骗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向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2020年1月6日案件转至泰州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泰州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7月3日,以泰检一部刑诉【2020】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虞凌云等犯诈骗罪、敲诈勒索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起诉至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营企业家虞凌云和公司员工合影
2020年10月29日,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苏12刑初18号刑事判决书对虞凌云、庄铭等人被控诈骗罪、诈敲诈勒索罪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一案,作出判决。一审判决认定虞凌云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万元;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万元;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8年,并处罚金5200万元。判决宣告后,虞凌云、陈刚等表示不服,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2020年12月20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除对虞凌云改判主刑有期徒刑17年外,其余均予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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