虞凌云案件:二审法院无理剥夺上诉人虞凌云的辩护权

yly.918819.com 2024-05-18 02:14 虞凌云冤案网
二审法院无理剥夺上诉人虞凌云的辩护权
 
按照法律规定,上诉人可以聘请一到两名辩护人,为其行使辩护权。案件进入二审阶段后,考虑到本案司法鉴定问题的专业性特别强,作为司法鉴定取材的电子数据十分复杂,为了让案件能够得到公正合理的处理,同时也为了帮助司法机关查清事实,虞凌云家属在原有一名辩护人的基础下,增加聘请了北京地石律师事务所律师、电子数据证据专家刘品新作为虞凌云的二审辩护人。但是,二审法院承办法官坚决拒绝接受相关委托手续,此前答应辩护人拷贝案件相关数据(特别是司法鉴定涉及的数据)的承诺,最终也没有兑现。2020年12月21日上午,虞凌云家属面见法官,要求法官慎重考虑本案的事实核查和请求增加律师,未遭拒绝;同日下午,法官亦向虞凌云的第一辩护人表示将充分考虑辩护意见。然而,当家属新聘律师刘品新于次日(2020年12月22日)到江苏省高院递交律师委托手续时,遭到承办法官的拒收。我们在法院门口长时间与法官交涉,法官最后以“二审判决已经在12月20日作出”为由向我们“摊牌”。我们认为,在二审阶段,只要裁判没有送达上诉人,上诉人随时可以依法委托、更换律师。本案二审法院拒绝虞凌云增加律师,是无理、违法的,粗暴地剥夺了虞凌云的辩护权。还有,既然12月20日已经作出了二审判决(二审判决书落款日期的确是2020年12月20日),那么,法官为何在2020年12月20日还欺骗家属和第一辩护人法院“将”认真考虑辩护意见?这只能说是心虚的表现。
 
虞凌云案件简要案情
 
虞凌云、庄铭、邱鹏、林明亮、陈刚、张嘉琦、赵健被控诈骗、敲诈勒索、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一案,由江苏省泰州市公安局姜堰分局侦查终结。2019年11月21日,泰州市公安局姜堰分局以虞凌云涉嫌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诈骗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庄铭、邱鹏、林明亮、陈刚、张嘉琦、赵健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诈骗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向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2020年1月6日案件转至泰州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泰州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7月3日,以泰检一部刑诉【2020】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虞凌云等犯诈骗罪、敲诈勒索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起诉至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10月29日,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苏12刑初18号刑事判决书对虞凌云、庄铭等人被控诈骗罪、诈敲诈勒索罪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一案,作出判决。一审判决认定虞凌云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万元;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万元;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8年,并处罚金5200万元。判决宣告后,虞凌云、陈刚等表示不服,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2020年12月20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除对虞凌云改判主刑有期徒刑17年,其余均予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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